買賣關係之「不完全給付」與「瑕疵擔保責任」之曖昧關係
一、出賣人之「主給付義務」與「不完全給付」 按「物之出賣人,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,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。」、「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,不生提出之效力。」民法第348條1項、第23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是此,出賣人未依照債之本旨,而為給付者,不生提出之效力,並謂不完全
買賣關係之「不完全給付」與「瑕疵擔保責任」之曖昧關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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