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板橋農會選舉弊案,論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」
📌 被告遭控出具不實文件,取得板橋農會理事候選資格及順利當選後,由板橋農會報請台北縣政府核發當選證明書,能否構成刑法第214條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」?亦即其行為是否構成利用「農會職員」而向台北「縣政府公務員」登載不實當選資訊於公文書之間接正犯?
▼ 示意圖,非本案當選人證書

《板橋農會理事選舉弊案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-88年度自更字第19號
一、判決摘要
📌 被告遭控出具不實文件,取得板橋農會理事候選資格及順利當選後,由板橋農會報請台北縣政府核發當選證明書,能否構成刑法第214條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」?亦即其行為是否構成利用「農會職員」而向台北「縣政府公務員」登載不實當選資訊於公文書之間接正犯?
▼ 示意圖,非本案當選人證書
《板橋農會理事選舉弊案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-88年度自更字第19號
一、判決摘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