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探討「參加效力、既判力與爭點效力」之牽連與重疊之處

一、重要爭點:
📌 Q1: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行使代位權,是否應受其「債務人」於前案參加效力之拘束?亦即「代位訴訟性質」與「參加效力」之牽連關係為何?
📌 Q2: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之參加效力,是否及於他造當事人與參加人間?詳言之,前案之他造當事人與前案參加人於另案訴訟中,彼此均有別於前案法院裁判結果之相反主張,是否合法?
📌 Q3:究竟「參加效力、既判力與爭點效力」解釋上有何牽連關係或重疊之處?(見筆者簡析)
二、實務判決:
(一)新光鋼鐵公司代位訴訟案
選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03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