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謂資訊不對等?得『轉換』舉證責任?#選自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07號 - 超連結。 一、重要爭點: ★ Q1:甲某(被害嬰兒之母)主張乙某(托嬰中心之負責人)、丙某(保母)未安排輪值人員、照顧者應隨時在場避免嬰兒「趴睡」之作為義務導致小嬰窒息而亡,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,法院應『如何分配』當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