萊爾富加盟店的「員工」於店內上吊輕生,究竟房屋「出租人」得否對承租人萊爾富總公司,訴求房屋成為「凶宅」之損害賠償?#選自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23號 - 超連結。 一、重要爭點: ★ Q1:本件加盟商行所僱用之員工,是否屬於民法第433條規定之「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使用之第三人」?亦即承租人萊爾富公司應為第三人行為負責? ★ Q2:員工於值班時間在店內倉庫辦公室自殺,致使門市成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