父母「代理」未成年子女出售其「特有財產」,究竟是否須按民法第1088條規定「為子女之利益」為之?#107年律師二試的重要考點#選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 - 超連結。 法條導讀 ▪️ 民法第1088條(親權 - 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) I.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,由父母共同管理。 II.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,有使用、收益之權。但非為子女之利益,不得處分之。 一、重要爭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