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被開除了 - 論「懲戒性解僱」之合法性!#選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27號 - 超連結。 一、重要爭點: ★ Q1:勞工違反工作規則而「情節重大」者,僱主無須預告勞工即得終止僱傭契約,勞基法第12條1項4款定有明文,其要件應如何判斷? ★ Q2:本件上訴人(即被上訴人之員工)具有「溢領薪資」行為,是否構違反工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