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法67條「確認之訴」與64條「否認子女」之闡釋#選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8號 - 超連結。 一、爭點問題: ★ Q1:A之父親(被繼承人)已於100年2月11日死亡,嗣後A於102年9月26日對同為繼承人之B(乃民法1063條所推定之婚生子女,即A之兄弟),依家事事件法(下簡稱家事法)第67條提起「確認親子關係不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