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偵查機關對「證人」不正訊問之規範已經刪除,究竟其陳述有無證據能力?#選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1號 - 超連結 。 一、 前言: 關於「證人」之訊問,於民國92年修法前刑事訴訟法第192條準用同法第98條規定,即訊問時應以「懇切之態度,不得用強暴、脅迫、利誘、詐欺、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」,乃屬證人供述應具任意性之明文。但該準用之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