投資人保護機構得否以董事之「前任期事由」,訴請法院裁判解任?#選自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號 - 超連結。 #選自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金上字第3號 - 超連結。 一、前言: 為加強公司治理,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(下稱投保法)於民國98年5月20日新增第10條之1第1項規定,賦予保護機購得依規定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